五年制高职学生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处分学生行为准则》,《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处分种类

第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违纪处分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章 处分界限与幅度

第二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或集会,书写或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扰乱课堂、餐厅、宿舍、体育场所、会场、舞场、浴室、影视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因考试(查)、学业成绩、招生与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领导寻衅滋事(包括写匿名信,漫骂,威吓等);拒绝、阻碍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并能正视错误者,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处分。

第六条 偷盗、诈骗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财物外,视其作案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诈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学校治安、绿化、卫生、教室、宿舍、食堂等管理规定者,除按规定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以上处分,直至向司法部门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校内外动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以上

      处分;

(二)凡在校内外参与打架斗殴者(包括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挑起打架者,打偏架者,聚众斗殴者,持

      械行凶者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以上处分;

(三)对幕后策划者,引校外人员到校园内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故意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应赔偿一定的医药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第九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处分;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条 考试作弊者(包括参与、协同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以上处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

         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

         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者,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泄漏国家机密,伪造证件(包括涂改学生证),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受处分后重犯者;

        (三) 对检举人、证人、具体处理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五) 对第三次违纪受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认错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有其它良好表现者;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不得参加本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已享受奖学金者,一律取消。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处理者,毕业时作结 业处理。其工作

           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乡镇以上政府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和学生科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一年(校内察看一年,停学一年)、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经校学生工

           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有关部门取得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或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或校

           长特批。

第二十六条    对有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江苏省教育工

           委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科定稿,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印发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问题的处理,既要及时,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九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既定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

           及时复查核实。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承认所犯错事实。允许受记过以上处

           分的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3日内提

           出。接到申诉后,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

           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者有关单位。处

           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处分

           学生登记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评议申

           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应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对受校内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对其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

           育。受停学一年处分的学生,每半年应向班级汇报本人表现,并经学生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街道委

           员会提出考察意见,经考核确有悔改表现者方可复学。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

           解除察看。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勒令退学者,可按规定发给学业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粮油关系一律迁回入学前户粮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的所有在籍学生,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生科。

 

本《实施细则》自二OOO年九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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