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制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政党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做到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学结合;实事求

        是,妥善处理,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高职学生(中专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教育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安全教育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

        别节假日前进行,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情

        况变化,进行防盗、防火、防骗、防特、防病、防事故“六防”教育,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要注意对学生的心理疏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

        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因素造成的心理障碍。

第八条  进行安全教育时,可以参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编写的《大学生安全实用知

        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安全教育与

        管理工作既是校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的目标之一,同时也是年级主任、班主任的责任目标之一,学校

        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负责。

第十条  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保卫科,由其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学

        生科、总务科,团委等各有关部门视责任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条件,保障

          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时,各有关部门应迅速汇报,并采取相应有效

          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

          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

          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凡学生集体课外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征得班主任和有关组织同意,方可进行,班主任和有关组

          织必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不能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务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

          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有关老师和组织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遭到侵害后,保卫科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由其赔

          偿损失,并给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委处分。在校园内,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

          失火等造成重大事故后,保卫科或其它有关部门和个人要迅速汇报,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

          场。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如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

          校分管领导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办公室在当天向省及市有关部门报告,学生科、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学生家

          长,事故处理结束一周内,由保卫科汇总材料,学校办公室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按《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在教学、实习过程中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

            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

            去向的学生,有关部门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帮助寻找,保卫科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半月不

            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学校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或离校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学习生活及学校在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

            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校医务室指定的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

            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

            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退学。由其监护人所在地民政、劳动等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

            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有关人民政府

            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九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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